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悅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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