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張碧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零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