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鄭文成 被告 楊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小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