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柏暘(原名廖建龍)選任辯護人柳柏帆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柏暘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