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6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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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63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5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附表。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