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劉峰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景臣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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