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13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111年度司繼字第3139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111年度司繼字第3139號之裁定,以被繼承人 黃寶龍 死亡後,有繼承人 黃煜凱 繼承,惟繼承人黃煜凱業已於鈞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74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並於同年6月8日准予備查在案,請求撤銷原裁定續行本案程序,並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74號函文為證。
三、經查,繼承人黃煜凱雖於111年4月19日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黃寶龍遺產清冊,惟繼承人復於同年5月3日向本院聲明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於同年6月8日經本院以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74號准予備查在案,經調閱上開拋棄繼承案卷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從而,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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