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林昆賢 被告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侯順嚴 陳麗珍 侯俊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先位之訴部分係以被告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為由,聲明確認被告侯順嚴、陳麗珍與侯俊仰間於民國
105年12月31日,就嘉義縣○○市○○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市○○○路○○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無效,及以買賣為原因於106年3月3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確認被告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侯順嚴、陳麗珍間於105年10月28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無效,及以買賣為原因於105年11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之訴部分則係以被告侯順嚴、陳麗珍與侯俊仰間及被告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侯順嚴、陳麗珍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明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且被告侯俊仰、被告侯順嚴、陳麗珍應將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原狀登記為被告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核其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合併,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9,300元,有系爭不動產稅籍紀錄表在卷可參。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79,300元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7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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