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黃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富雄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三、被告林富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