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733號原告 林素燕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 被告 黃銀城
黃國城 新竹縣○○鎮○○里○鄰○○路○○段0 黃寶城 黃勇城 黃智偉 黃智優 林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四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