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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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60號聲請人 蘇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勝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游士賢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凱勝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之相對人除凱勝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士賢)外,是否同時對自然人游士賢先生聲請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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