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車輛牌照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 被告 謝遠維 被告 簡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遠維等間請求塗銷車輛牌照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註銷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壢監理之車輛牌照登記,則原告就本件訴訟如獲勝訴所可得之利益為回復系爭車輛所有權之利益,是應以系爭車輛之市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復查,系爭車輛之市價,依原告之主張為940,530元(910,530+3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