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6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領用原告核發的信用卡,約定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
計息。
2被告自93年12月起未依約定還款,至98年9月7日止,本
金及利息計欠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223372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連線查
詢表、信用卡帳單等為證,應堪信為真。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其於對支付命令異議時空言指摘債務有糾葛,難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23372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43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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