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范嘉榮 被告 王建森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