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桂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桂香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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