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代表人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瑞玫 間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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