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曾信凱 被告愛新覺羅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60,0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1648號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