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昱明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進龍 被告 戴聰明 上列被告戴聰明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年3月7日103年度簡字第402號判決,於同年月28日合法提起上訴。茲查原告於被告合法提起前開上訴後之103年5月13日合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嗣於108年7月8日具狀撤回上訴,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