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9弄41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柯雅惠書記官郭佳雯通譯張志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乘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依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所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四、附記事項:乙○○應依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和解筆錄內容賠償被害人甲○○。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郭佳雯
法官柯雅惠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