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319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瑞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