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宏一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宏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有上開裁定暨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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