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琦鈺(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貳顆(合計驗後淨重零點參貳玖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琦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搖頭丸2顆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死亡,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3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2顆,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11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4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6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