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1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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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育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51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育倫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育倫明知其並無網際網路線上遊戲「神奕天堂」之虛擬裝備及貨幣可供買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持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楊育倫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上午某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線上遊戲「神奕天堂」論壇,刊登欲以新臺幣(下同)6千5百元之代價出售虛擬裝備及貨幣等不實訊息,並留下其不知情之配偶 黃士珊 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上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持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作聯絡之用,嗣不知情之 劉富騏 (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乃撥打電話與楊育倫及上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續依指示於當日15時9分許,在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員機,將6千5百元匯入楊育倫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芳苑草湖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楊育倫及上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並因此得悉劉富騏用以匯款之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
000號」;楊育倫旋又於當日晚間某時去電劉富騏,訛稱其「神奕天堂」及郵局帳戶遭鎖,無法提供所交易虛擬裝備及貨幣,將另以友人金融帳戶轉帳退款云云,而上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則同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線上遊戲「神奕天堂」論壇,以「慢慢來」暱稱角色向使用「叛魂」暱稱角色之 陳御民 兜售價值6千5百元之虛擬裝備及貨幣,並留下前揭人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劉富騏所有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號碼等資料,致陳御民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遂撥打電話與上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聯繫,繼依指示於翌日即102年12月27日2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附設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將6千5百元匯入前揭劉富騏所有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內。嗣陳御民遲未收到所購「神奕天堂」虛擬裝備及貨幣,撥打上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留行動電話門號亦聯絡無著,方知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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