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請人 吳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長榮國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1日就任為長榮國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24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未及於期限內了結現務,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4年12月31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5年6月30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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