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八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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