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號被告天籟箱根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孟軒 上列被告與原告 彭純文 等間因104年訴字第5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760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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