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于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于慈│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2%│││83662││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于慈│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66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1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6、每月10日繳款,以新臺幣25,990元依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債務全數清償為止。然,相對人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按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若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1.00),貸款總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2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83,66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明細。2、消費性貸款協議書。3、債務協商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