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秀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秀切│109年2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0122││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秀切│109年2月19日│至清償日止│計付違約金500│││20122││起││元│││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1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至109年2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2151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0122元為自94年1月13日起至109年2月18日止之消費款,697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