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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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