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債權人 侯星宇 上列債權人侯星宇因與債務人 劉承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侯星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若無依據亦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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