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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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8日、同年11月1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及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