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8月15日下午4時許起至95年
8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9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966號、95年度毒偵字第7723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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