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85號聲請人 王進義 相對人 王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金雅雖設籍彰化縣○○市○○街○○○號之2四樓之2,惟其目前在位於臺中市○○區○村路○○○巷○○號之臺中市私立惠明視障者教養院安置就讀中,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情,有臺中市私立惠明視障者教養院在院證明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金雅實際居所地在臺中市,另聲請人亦請求移轉管轄,依前揭規定,宜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