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何弘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拍定金額為準,非以標售底價。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22,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8,810元,尚欠新台幣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