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7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宜工程有限公司、 余金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之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