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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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78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78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為證。惟其提出之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又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