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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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41號被告 黃昭龍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641號黃昭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