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劉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