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3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知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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