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廖新發
陳明在 胡文祥 黏芳玲 曾聖康 陳魏盆
李秀慧 林美雪 廖政乾 許燕洲 張麗滿 張金明 被告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盛 被告 佑霖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曾聖康、廖政乾、許燕洲、張麗滿未於民事起訴狀蓋章或簽名。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自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且原告曾聖康、廖政乾、許燕洲、張麗滿並應補正起訴狀蓋章或簽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