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張晉彰 訴訟代理人 周裕晏 被告 曾淑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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