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 林小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1796-9│1│480│├──┼────────────┼───────┼──┼──┤│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9923-0│1│52│├──┼────────────┼───────┼──┼──┤│0003│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45399-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