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吳天耀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代理人 李健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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