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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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陳圭美 被告 蘇漢霖
林水旺 蔡郭翠眉 張壁芳 陳新登 陳植勇 李 陳和美 陳育志 王 陳宜萍 陳富美 陳賢傑 陳盧彩玉 林水旺 黃輝雄 黃春雄 黃世昌 賴南新 王景民 林阿呆 陳希聖 陳希禮 陳銅鐘 陳紹禹 陳沛恩 賴美蓮 張惠卿 張文章 陳正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51,7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454.13㎡×土地公告現值24,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