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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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陳圭美 被告 蘇漢霖
林水旺 蔡郭翠眉 張壁芳 陳新登 陳植勇陳和美 陳育志陳宜萍 陳富美 陳賢傑 陳盧彩玉 林水旺 黃輝雄 黃春雄 黃世昌 賴南新 王景民 林阿呆 陳希聖 陳希禮 陳銅鐘 陳紹禹 陳沛恩 賴美蓮 張惠卿 張文章 陳正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51,7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454.13㎡×土地公告現值24,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淑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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