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

原告 黃啟維

被告 黃子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徐莉喬

法官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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