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恩川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5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恩川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不顧警員乃依法執行公務中,竟以言詞辱罵執行公務之警員,蔑視法紀,挑戰公權力,所為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行為殊屬不當,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警詢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希冀其日後收歛言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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