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00號

原告 黃中信

被告 黃玉敏

陳靜如

陳竑甫

陳姵圻

陳佩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玉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被告陳靜如、陳竑甫、陳姵圻、陳佩欣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玉敏負擔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陳靜如、陳竑甫、陳姵圻、陳佩欣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代被告墊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所命訴訟費用新臺幣10萬元,應由全體繼承人依各自應繼分比例負擔,其中被告陳靜如、陳竑甫、陳姵圻、陳佩欣為代位繼承人,彼此間仍應負連帶給付義務,爰依此內部求償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111年度司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等件為憑,合於民法第281條第1項、第1153條第2項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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