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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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劉瓊琳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正源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花蓮縣○○市○○段00地號土地,按該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9,623元(計算式:1,553*21,300*11/350=1,039,6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9,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就上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部分,查報土地現所有人為誰,並提出其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另應提出被告「 李健軍 、 易德明 、 王輝雄 、 吳愛華 、 王瑞隆 」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