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江進福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劉建隆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33,6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