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3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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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重再字第3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1年度聲重再字第3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39號裁定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可欣